衛生福利部公告《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》

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9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60766號令訂定發布

「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」

一、本件為衛生福利部「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之新定。

二、本辦法係依「公共衛生師法」第14條第2項規定而訂定(本辦法第1條參照)。又按「公共衛生師法」第13條第1項規定:「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:一、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
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二、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三、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四、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
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。」、第14條第1項規定:「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,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
項業務,公共衛生師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」及同條第2項規定:「公共衛生師辦理前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,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;其補償之申請資格、程序、費用或損失範
圍之認定、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。

三、本辦法重點如下,全文請詳參考附件:
(一)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。(第1條)
(二)明定主管機關指定公共衛生師執行公共衛生事件,應以書面通知,並規範公共衛生師無法接受指定或執行「公共衛生師法」第13條業務之正當理由及報請廢止指定之程序。(第2條)
(三)明定公共衛生師辦理指定業務得申請之補償範圍、金額基準、申請程序及應減除或不得重複領取補償之規定。(第3條至第6條)
(四)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撥付申請人補償費用。(第7條)
(五)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之規定。(第8條)

詳細內容置於衛福部(網址:https://www.mohw.gov.tw/)「公告訊息」及「法令規章」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「最新動態」項下,如有興趣可以點擊進入查看